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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2、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
现在通行的集体是村集体,看看行政区划的边界就知道了,用不着多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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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独立。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自己拥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于一身;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可以依法把土地划拨给集体内部成员使用,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举办企业等,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征用或其他农民集体依法使用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要求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权能的实现。
1、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2、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 自建国以来,在中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起集体土地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种种弊病日益显露出来,针对学者们提出的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其利和弊,然后根据弊病之根源分别提出了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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