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学生入学结果、教学决策、财务收支、收费项目及标准等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义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6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686人已浏览
1,8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