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
《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加入保险地审查转移继续申请,向原加入保险地发出同意收据-原加入保险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加入保险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3个流程结束后可以办理转移继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可以办理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加入保险的人来说,最多可以办理45个工作日的所有手续。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529人已浏览
405人已浏览
4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