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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涉及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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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嫌疑犯、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率、无担保、无担保、快速贷款等为诱饵吸引受害者的借款,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导受害者根据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贷款协议和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虚高的贷款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受害者账户,制造所有债务交给受害者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用各种手段回收其中的所有或部分资金,受害者实际上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贷款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3)故意制造违约或认定违约。嫌疑犯、被告人设置违约陷阱、制造偿还障碍等方式,故意违反受害者的合同,或者擅自认定违约,强制要求受害者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额度。受害者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有的嫌疑犯,被告者安排所属公司和指定的相关公司,相关人员为受害者偿还借款,与受害者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贷款协议和相关协议,通过这样的转账平账以贷款偿还的方式不断借款。(5)软硬兼施索赔。如果受害者没有偿还虚高的借款,嫌疑犯、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受害者和受害者的特定相关人员索取借款。
1、一般套路贷的常见的犯罪步骤为: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以及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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