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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解散清算进行到一定阶段甚至在财产处理完毕时才发现资产不足抵偿债务,此时的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是,...
企业资不抵债不必进行破产清算。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建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决债务清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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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债务偿还顺序:(1)债务偿还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偿还:(1)破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位)(2)破产企业支付税金(第二位)(3)破产债权(第三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理赔权称为优先理赔权。(二)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破产财产以合法方式转让给金钱形态,使清算分配变得容易。破产财产在变更价格之前,需要进行估价的,应该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变更,制定变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按照国家规定出售。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销售、标价销售。(三)破产分配破产分配,首先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清算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1、破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支付税金3、破产债权。按顺序偿还结束后,如果有剩馀财产,按顺序偿还的各顺序债权,破产财产足够偿还的情况下,定额偿还的,按比例偿还。(四)补充分配破产分配结束后,发现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者财产时,应回收财产,补充分配。一般来说,回收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者隐藏、个人财产、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破产者财产清单中遗失的财产。
企业破产要组织清算。清算组应在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中,股东平等原则仍然为剩余财产分配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如果公司仅仅发行有普通股,剩余财产分配较为容易,即用公司发行股份总数去除剩余财产总额,然后乘以某股东持股数量,即为该股东所分得的剩余财产。但是。在公司既发行有普通股,又发行有优先股时,应如何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在发行有优先股的公司,应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然后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此为股东平等原则所许,亦合于意思自治原则,但为周全计,公司章程应当对优先股股东优越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02条第2款曾经规定,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分配,如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可惜1993年《公司法》未予采纳。依学者见解,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数量作出规定,例如某一固定的金额,或者优先股股票面额的一定百分比。在优先股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之后,余下财产在普通股股东之间,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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