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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 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 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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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因继承、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1、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2、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 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 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 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 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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