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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离婚法院判决财产分割部分会如下处理: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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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然而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法院虽然判决离婚,但不一定会处理所有的离婚财产或者根本就不处理。法院这么做并非是错误,毕竟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只是离婚诉讼中附带解决的事项,可以另案解决,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案件情况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大体上说,不处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离婚财产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比如婚后购买房产,但房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而登记在当事人及其父母名下。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告知要求分割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分家析产,待确定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后再予以分割。 2、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财产。对于此类财产,由于所有权确定,所以法院不宜进行分割,仍然需要等待所有权明确后再另行主张分割。 3、离婚财产线索太多,争议较大,如果与离婚问题一并处理将明显拖延离婚时间。 4、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5、离婚财产需要进行评估鉴定,而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评估鉴定无法进行,故而法院无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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