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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普通处理程序,依据《省专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措...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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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派员驻会的,可以派员驻会,并设立临时的专利侵权纠纷受理点,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展会主办方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办公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除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请求人还应当提供担保,并提供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材料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时间距离展会结束不足48小时,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人员组成、职责;(二)参展展品涉及专利的,参展商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对展品的专利状况进行自查;(三)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参展展品进行查验,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的参展展品,包括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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