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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合伙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XXXXX工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
经友好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决定合伙承包 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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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合伙承包____________工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信守。一、合伙的目的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做好工程建设,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二、合伙项目和范围合伙项目_______________公司中标合同确认的项目内容和范围以甲乙双方合作承包的项目为准,对外__________________以公司名义出现。三、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至合伙建设项目完成,各方结算。四、出资额、方式和比例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一万元。本款为启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总出资比例________%。乙方以设备出资(包括当地协调社会关系),占________%。5、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基础,按比例分配;2、合伙产生债务的,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6、合伙期间,一方退伙将严重影响合伙项目建设的,不得退伙;退伙必须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合伙人同意,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权利义务1。甲方是合伙期间的财务负责人,合伙项目的所有财务收入和支出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支出和收入;同时,甲方参与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2、乙方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设备维护和当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参与日常管理;3、甲乙双方共同决定重大合伙事项。八、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时退出合伙。九、合伙期满,双方按合伙协议结算,利润和损失按比例承担和分配。十、纠纷解决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十一、生效与补充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各持一份;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合伙人: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合伙承包协议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政策,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土地经营合作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本组的土地使用权给乙方用于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生产经营,不再注入资金。不管以后的效益如何,乙方都要保证:第一年每亩每年分给甲方500元红利;从第二年开始,红利在原有的基础上每亩每年增加20元,直到合作结束。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十四年,即从2014年12月1日起到2028年12月1日止。 三、四界 东:以为界 西:以为界 南:以为界 北:以为界 四、道路、水路及其它 乙方所接受的土地周边的道路,甲方允许乙方改造和无偿使用,用电无偿从本组高、低压供电线路上接火等。 五、乙方自主经营蔬菜等农作物生产与管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有用工自主权。 六、合作土地面积及红利分发方式 1、面积:土地亩(分户亩数和原承包户签字清单附后)。 2、每年均为12月31日前乙方付清甲方红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七、合作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占用费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八、合作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合作期限内,双方应认真履行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一份。 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组长: 乙方: 法人代表: 村委会(法人代表): 签字(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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