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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1.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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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仲裁裁决执行申请被驳回,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不符合撤销的情形,则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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