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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推进商品价格过快。过高的上涨行为之一,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收入,处罚违法收入...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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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情况,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发期间,违法者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妨碍社会管理。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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