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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加入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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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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