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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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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盗窃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联合发布,于2013年4月4日生效。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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