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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
10,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易保险车险比价平台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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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元,如果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交强险之中伤残赔偿限额是: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伤残的赔偿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交强险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该限额下赔偿毫无疑问,但对于那些因伤未残的,能否在该限额下赔偿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呢?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原因就在于对“伤残”这一概念的含义如何理确把握。“伤残”一词应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把“伤残”理解为仅指残疾而不包括只伤未残是片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中有这样的一问一答。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在这里,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由此可见,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在该限额下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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