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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
个人办理不动产证明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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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在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要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涉及商品房预售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安置证明及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四)房地产测绘报告、房地产分户图;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所在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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