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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后发回重审的赔偿

2022-01-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对方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审级仍属一审。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其裁决结果已因撤销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即按照2016年度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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