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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一)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二)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三)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通常可以由警察部门、受害者、律师事务所或法院委托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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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如果提出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应当重新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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