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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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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当事人在打不动产官司的时候,选择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随意去一个地方,因为这是法律上的诉讼管辖限制,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就不会审理案件,就可能会错过最佳诉讼时间。接下来给大家整理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的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我们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上诉期限起算日应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意见》第79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释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之日起”的情况,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上诉期限的起算日应是判决书送达的当日。请问以上意见哪一种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因此,它是以日计算的法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起算日应当从判决书送达之次眨日起计算。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刑事搜索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并非"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的时间。 因此,要上诉,应该在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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