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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一般是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
关于您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罚的问题 对于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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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相关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根据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处20-200元的罚款,不记分; 3、“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4、交警部门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根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以上,大家要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5、如果违章是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是不予处罚的;如交警判定属于违章并且处罚可以申请复议; 6、如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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