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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等,将企业缴纳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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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罪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成功,国库税损失大等。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时,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超过10万元; 2、徇私舞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有索取、受贿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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