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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1-11-14
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者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接受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者从受伤到完全治愈的期间(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按照差额对实际费用和误工损失进行赔偿。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者按照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没有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固定收入必须由受害人实际减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其工作单位未扣发或者未全部扣发其收入人的,不得赔偿或者少赔偿误工费。 3、护理费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人身伤害而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之前。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确定护理水平。 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请求法院继续支付护理费,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护理,法院应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5-10年。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义务人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该退还吗?我们认为,由于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而受害人基于法院判决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受害人的继承人不承担多余的护理费返还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要求返还。 4、交通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用是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费标准支付。乘坐的交通工具主要是普通公交车。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和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准;相关凭证应与医疗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不符合的,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的费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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