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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银行报送的案件采取特事特办,本着“快立、快审、快结”的要求,简化诉讼案件流程,缩短审理时间; 2、利用本部门特点,为银行提供法律支...
在银行借贷合同中,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之后,拥有债权,是比较单纯的权利方,权利主体的变更,并不改变或增加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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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可以,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 (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 (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 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 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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