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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危害行为。 第二,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
旅游者只有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在旅游过程中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定,减少旅游投诉问题的出现,促进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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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2、有权阅读自己的证言记录。如发现错误或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补充;3、因作证受到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院要求出庭作证受的费用和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5、有权改变自己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证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强制措施;2、如实回答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对其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担保人权利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担保人的义务: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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