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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当根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肇事逃逸的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如果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过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果逃逸方和另一方都存在过错的,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则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逃逸方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1. 如果逃逸当事人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那么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2. 如果逃逸当事人虽然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那么可以减轻责任。逃逸的当事人仍然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3. 如果逃逸当事人虽然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4. 如果逃逸当事人虽然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那么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因此,发生肇事逃逸,逃逸人并不是一定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如果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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