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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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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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