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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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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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