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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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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综上所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个人使用土地,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拿到使用权。有些土地的使用权是共有的,比如高层建筑的基地、院落用地等。多方使用一块土地,任何一方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每人持有建筑面积所占的份额,对应的就是土地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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