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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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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无罪辩护后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被告人隋延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并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延强犯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隋延强不构成犯罪。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所以,在分析被告人隋延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整个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其次需要确定被告人本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需要确定上诉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及其故意的内容。
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后,是可以做量刑辩护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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