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已经交付但是没有过户机动车肇事赔偿责任主体是机动车受让者,机动车未过户的,并不会影响所有权。但原车主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要双方对机动车的买卖达成合意,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卖方将机动车交付给买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为你所有的机动车在转让交付你朋友后,未进行过户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你朋友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以登记为要件。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律师提示】通说认为,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 1、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2、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3、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但是,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举证证明该车已经卖出并且已经交付。为避免纠纷和风险,卖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已经买卖并实际交付但未过户的,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需担责。只要车主与买受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证明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给买受方,买受方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车辆出让方的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