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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
项目法人应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为建设监理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及时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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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审查分部或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及特殊施工工艺;(二)对每道转换工序开工前,检查签发检验通知书;(三)对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记录;(四)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原始记录数据不全的工程,责成承建单位复查、返工,不验收,向承建单位提出更换项目承包人的建议;(五)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制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六)检查、监督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原因提出分析意见;(七)组织签订中间交验书,组织单位工程竣工和全部工程竣工预验收,协助有关单位编写竣工报告,参加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主管上级主持的竣工验收和会签维修证书。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业务,设置项目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应设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开展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申请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定级或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3.变更或终止监理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4.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5.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6.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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