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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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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物品,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售烟机的,处以所售烟机原价总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况暂停该企业技术改造一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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