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 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数额巨大...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送达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的规定。本条也是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作出的。该公约第57条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或者(2)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地点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视如此,因为往往涉及外汇付款的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依约履行。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条规定仍然是首先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也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买受人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除公约有此规定外,日本民法典第574条也规定,应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支付价金时,可于其交付处所支付价金。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无论采用信用证还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都是以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所以,交单的地点就是付款的地点。按照国际贸易的通行做法,采用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交单的地点也是不同的。例如,采用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卖方应当通过托收银行在买方的营业地点向买方交单并凭单收取货款。而采用信用证付款,则卖方是向设在出口地,一般为卖方营业地的议付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并由议付银行凭单付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4人已浏览
703人已浏览
535人已浏览
8,7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