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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格式合同告知义务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带来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如格式合同提供人告知义务履行不当,引发纠纷。而现有的法律对格式合...
《消法》格式合同告知义务是: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询问时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价。 消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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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2、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4、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义务,即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有别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先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即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4、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即遵守信用的义务。
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2、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3、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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