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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被卖后有权继续承租,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租赁的房屋被卖出之后,租房合同期未满可以继续租赁。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该转让所有权的行为不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基于原租赁合同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的权利主张,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突破了债权的一般效力,有力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物尽其用原则的贯彻。
《城镇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不受抵押权的影响;而在出租抵押房屋场合,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承租人不能以“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查封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在判决执行前限制查封物不动产的流转或使用,以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的当事人不执行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对查封标的物予以强制执行。即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标的物,以其价款清偿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出于这个原因,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出租的房屋,其所有权变动不受租赁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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