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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二)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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