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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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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三种。审判委员会设在各级法院,由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委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制定有关审判工作的方针和部署审判任务。合议庭是各级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通常由三至五名审判人员组成,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独任审判员是设立在基层法院的审判组织,它由享有审判权的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一人组成,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
员额制改革关键在于怎样组建审判团队,如何配置好辅助人员,确保工作模式更加科学,初步运转中发现如下问题: 1、“一刀切”办案指标设置严重脱离基层实际。上级法院在大庭框架预期下设计的层级指标在基层失真,如入额人数1人的庭室无从可比,2或3人的庭室去对照也有失规则制定原旨,基层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人少事杂,特别是研究室主任多还承担司法宣传、综合文稿、教育活动等诸多司法行政事务,且无法外移。 2、司法辅助群体角色模糊、人心不稳、职能不清。年龄较大的未入额法官多选择离开审判岗位,年轻未入额法官多是原审判骨干力量,具有司法资格但未任职法官的书记员按照规定也应任命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绝大多数属于新聘入岗,由于工资低、保障差、人员流动性较大,队伍缺乏应有的稳定性。 3、执行案件责任不清。执行岗位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及书记员各自定位和相应职责虽有规定,但客观上谁来对案件整体负责比较模糊,以及如何参照警务系列管理尚不明晰,目前对原有分段流程管理模式进行部分调整,但整体效果有待观察。 4、绩效考核、待遇提升及人员晋升程序等配套措施跟进太慢。改革至上而下,如配套措施跟进不及时会明显影响改革预期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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