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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一是征收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重大疾病补助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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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由相关机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由相关机构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一是征收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重大疾病补助费、困难家庭补助费,并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二是货币安置奖励费,其中住宅房屋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在此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对于非住宅房屋,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是非住宅房屋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四是其他搬迁、签约奖励项目,《规定》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住宅房屋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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