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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执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执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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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历来奉行宽待俘虏的政策,而且我国还于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对于俘虏的相关管理和规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关事项的处理,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但对于虐待俘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是需要从来进行处罚的。
虐待俘虏罪由以下四要件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军队的俘虏管理制度。 2、行为人实施了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符合以下要件才构成虐待俘虏罪: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且主要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 3、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4、客体要件: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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