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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受害方当事人的首要目的就是能够获取赔偿,弥补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不想赔偿而转移或隐匿财产而导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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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年月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均没有法律依据。但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如青岛市,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根据《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案件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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