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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幼儿园责任。在幼儿园孩子交给学校,由学校监护,你们就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幼儿园有责任保护好你的孩子。学校未做好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学校...
根据你所述,如果你姨哥没有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的话,他应该是和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雇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该有雇主包工头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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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倒你小孩的爸妈负责,学校无尽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受肯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侵权职责。看护人尽有看护职责的,能够减轻其侵权职责。有财产的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花费。不够部分,由看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
旅行社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景区由于设施保障不利受伤,首先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同时或而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责任承担应区别。首先是第三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第三人还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再就是景区,这主要是从景区是否尽到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来判断。景区门票就是景区与消费者的合同表现形式,因此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告知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应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做出防范说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判断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要看受伤的程度如何,需要经过法医伤情鉴定来决定处理程序。如果伤情鉴定是轻微伤,可以经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进行调解,亦可双方自行协商调解,如果经过两次调解不成,可根据殴打他人一方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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