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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以国家的强制力保护自身权益得以实现。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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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被告: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美国人,职员,住所地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6日即。婚后仅半个月,被告即返回美国,从此双方相隔两地。原告虽然先后于2009年4月和12月两次赴美国与被告短期相聚,但因水土不服导致患病,不得不返去家乡。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来中国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告却因父母年事已高且是家中独子而拒绝来中国,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出现矛盾,感情不和。原、被告现分居已达两年,由于婚前感情基础本就薄弱,加之长期相隔两地,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已经基本破裂。如果长此以往,原告将无法正常生活。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夫妻共有财产,也未生育子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此致某某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对外国司法文书在国内申请执行实行的是裁定承认、执行制度,其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需要申请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外国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提出。其次,我国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立案审查,这里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对该司法文书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这也是各国涉外法律中均具有的法律保留原则。最后,通过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会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法院中止执行是有原因的,你再次申请执行必须是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提出。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两年内你不申请执行,法院就会不受理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106条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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