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考评、问责、信息共享等在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职责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的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和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涉及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影响市容、物业管理区内部违反物业使用和维护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四)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五)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征求意见、批前公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配合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
市、XX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XX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XX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3人已浏览
582人已浏览
3,618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