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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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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 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规范的权利授予了政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命令的情势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实行试试)(以下略称《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掉或功效完全丧掉,其它器官不克不及代偿,存在特殊医疗倚赖,糊口完全不克不及自理)。 《规范》把二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规范》把三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
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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