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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生育服务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哪些规定收取生育费

2022-01-24
行政处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终止妊娠的,应下达《落实补救措施通知书》,要求其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按每日2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止。第五十四条: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级收取5000元计划生育管理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域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计划外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优待和奖励,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五十七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域镇居民的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第五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和政行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九条: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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