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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结...
可以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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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是一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民事案件,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纠纷,请求法院确认一定事实状态。我国两审终审制度有四个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审查程序依法批准后,判处死刑的判决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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