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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比如,正在行驶的车辆掉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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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外的职责是由交警来区分的,交警根据意外发生的原由来作判断。 2.再根据原由看是哪一方的犯错导致的,犯错大的一方,承受的职责越大,当然也要承受主要的赔偿职责,所以意外职责的大小与赔偿职责息息相关。 3.另外交警作出职责区分不是表面的形式作出,而是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意外职责认定书》,认定书上主要会写明意外的经过、认定依据、承受意外的职责人、职责承受情况。意外职责一经作出,两方确认并认可,就能够作为该意外的赔偿依据。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立即报警,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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