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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占用林地罪法定罪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权限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除上述以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各市、县政府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规定外,当报批的土地同时涉及农转用和征收,并且征收的批准权限低于农转用的批准权限时,由有权批准农转用的政府在批准农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关于您提到的征地时农民是否有权利让县政府出示征地审批文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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