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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同居 案情介绍:甲(男)与乙(女)原为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中旬协议离婚。离婚后乙于同年6月底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主要是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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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是违法的。但现在社会如此多的同居现象,为什么没人管?专家解答说,有些事涉及到隐私,并非他人可管,但非法同居会产生法律后果,比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名义继承财产;如果说以夫妻名义,但没有登记的话,两人分居后不能再结婚,一定要办理解除分居的手续才能再结婚,否则会构成重婚,也就是说,当A和B同居后,大家都认为两人是夫妻的话,如果将来A和C结婚,要先和B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否则就犯了重婚罪。这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应该要受到重视。而且根据新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没有了事实婚姻,未进行登记的男女同居属于非法同居,不认为是事实婚姻。
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其次,从重婚罪与临时姘居关系的区别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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