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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
所谓的居间人,是指为双方交易提供机会、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的人员。现实生活中比较熟悉的房产中介人员,实际上就是居间人。 居间服务有一个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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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2)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有效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出租人一般要履行维修义务,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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