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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明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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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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